•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如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将交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对收到的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不得传播扩散,应及时报告信息中心和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八、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资源、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用自动机扫描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的端口;

    6、发送邮件广告及邮件炸弹;

    7、盗用并乱设IP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

    8、其他相关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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