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RNET关于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十九条 在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境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教育网校建设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教育网站和网校收费标准与办法,由开办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工商物价管理部门确定;对跨省区办学单位的收费,由开办机构商所服务区域的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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