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在其网络主页上标明已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信息,包括批准的日期、文号等。
第十六条 凡获得批准开办的教育网站以企业形式申请境内外上市的,应事先征得教育部同意。
第十七条 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等;
(四)煽动暴力;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
(六)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计算机病毒;
(九)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