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安全法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个人信息安全不只是关系到个人
  •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简单点总结就是: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信息时需要经被收集者同意,并需要保障被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对这些信息保密,不得随意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约定的,个人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条就比较明确,也通俗易懂,就不细说了,大概意思就是没有保护好个人的信息安全,非法出售的,一个是责令改正,另外一块就是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定业务,关闭网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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